问1:企业或个人公益性捐赠能否申请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4-10-17浏览次数:字号:[ ]

  答: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每年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后公布,均是第二年公布上一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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