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