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北京联合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的相关免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8浏览次数:字号:[ ]

  问1:企业或个人公益性捐赠能否申请税前扣除?

  答: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每年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后公布,均是第二年公布上一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问2:我校教育基金会是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每年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每年3、4月份公布前一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北京联合大学教育基金会是2014年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经咨询市民政局社团办,2014年起,我校教育基金会每年均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问3:企业捐赠如何办理免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8 ] 15 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持北京联合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发票及税前扣除资格的批文复印件到税务部门办理。

 

  问4:个人捐赠如何办理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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